入住酒店遛弯时竟发现千年古墓,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构成侵权吗?律师解读→
(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8月24日欧易,
有网友反映欧易,
其在浙江衢州衢府官邸酒店入住后欧易,
发现酒店内竟然有一座古墓欧易。
这一发现瞬间引发网友热议欧易,
话题迅速冲上热搜欧易。
据了解,这座古墓是西晋大将陈弘之墓,1982年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如今是市级文物欧易。
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酒店2017年在陈弘墓原址上修建,古墓作为文物,也是酒店的一大特色,虽离客房近,但中间有墙隔开,且是衣冠冢,不会吓人欧易。
关于网友所称“酒店也没告知有古墓”,上述工作人员表示,不同的顾客对酒店内古墓的接受度不一样,有人可能觉得遇见古代高官的墓预示着“升官发财”,但也有人可能觉得不吉利,所以酒店并未刻意宣传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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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引发诸多热议和思考欧易,
部分网友认为
文物与酒店结合欧易,
本可打造独特文化体验欧易,
但酒店应充分保障顾客知情权欧易。
也有网友认为
在利用文物资源时欧易,
也要确保其得到妥善保护欧易。
那么欧易,酒店在古墓原址修建并将其作为景观展示,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酒店未在预订页面或入住时主动告知古墓的存在,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功律师的专业解读欧易!
1、酒店在古墓原址修建并将其作为景观展示欧易,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王立功: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的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等作业欧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需经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如果酒店在古墓原址修建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报批的程序,则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和合理利用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单位可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利用欧易。据此,法律支持对文物的合理利用,酒店将其作为景观展示,可以成为一种宣传历史文化、发挥文物社会价值的方式,不违反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2、酒店未在预订页面或入住时主动告知古墓的存在欧易,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酒店以“顾客接受度差异大”为由未主动宣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王立功:酒店未在预定页面或入住时主动告知古墓的存在,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欧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内容,消费者在选择接受酒店的服务时,享有知悉酒店真实情况的权利。如酒店未在预定页面或入住时主动告知古墓的存在,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酒店以“顾客接受度差异大”为由未主动宣传不符合法律规定欧易。酒店因顾客接受度差异大选择被动告知,实质是建立在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之上。每个消费者对古墓的接受度不一致,当然会对消费决策和消费体验产生重要影响,故酒店的行为违反了真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3、消费者在入住前未被告知古墓的存在欧易,而古墓的存在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是否构成酒店对服务合同的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王立功:消费者在入住前未被告知古墓的存在,而古墓的存在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构成酒店对服务合同的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欧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真实告知的义务欧易。消费者入住酒店并向酒店支付服务费用,两者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酒店负有提供与之宣传一致的入住环境。如酒店在消费者入住前未告知古墓的存在,意味着酒店未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义务,此种行为导致消费者的主要合同权利(知情权、入住环境以及入住体验)难以实现。据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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