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拟推广至全国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3-11-16 50 0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7月24日发布,拟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中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 项,其中经常项目4 项,资本项目6 项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一是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

包括以下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1、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

2、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

4、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通知》拟在全国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相关条件。以往境内机构只能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通知》则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

包括以下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已经试点或者条件成熟且风险可控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1、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2、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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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通知》明确,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提出,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包括以下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1、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2、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3、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通知》明确,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国家外汇管理系统。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通知》提出,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将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专用账户、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账户性质变更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变更为3400,账户开立、收支和结售汇等规则仍应分别遵守QFII/RQFII 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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