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十:商家异地进购烟草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陈新潮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专注网络、经济犯罪,咨询请私信外汇非法经营。
在我国,由于各地烟草进购价格存在差异,有的商家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并未按照规定从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购烟草,而是选择异地进购烟草销售外汇非法经营。
然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外汇非法经营。
由此可知,商家经营烟草,除了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外,还应当在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购烟草,如果实施异地进购烟草的行为,则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外汇非法经营。
对于商家实施异地进购烟草销售的行为,除了构成行政违法之外,还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非法经营。
对此,笔者认为,商家实施异地进购烟草的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只要商家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非法经营。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外汇非法经营。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中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的行为应当是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外汇非法经营。因此,商家只要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即使未在指定的烟草部门进购烟草用于销售,构成超范围和超地域经营,也仅构成行政违法,依然属于有证经营烟草的行为,而不属于无证经营烟草行为,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外汇非法经营。因此,商家在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异地进购烟草销售,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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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家异地进购烟草销售的行为,大量司法判例同样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非法经营。具体理由详见以下裁判要旨:
案例一:(2003)善刑初字第8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宋某共同经营三名商店,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从无证烟贩被告人王祥林处进货,所购入香烟价值达328960元,但依烟草专卖法规的规定,不能视作无证经营,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此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非法经营。
案例二:(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作为烟草零售经营者,到异地购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由烟草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外汇非法经营。被告人田XX具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其到异地购烟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严重情节,依法不按犯罪处理。
案例三:(2011)文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作为烟草零售经营者,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系真烟,其在鹤壁市Q县进烟行为,不符合《刑法》和“两高”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和解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外汇非法经营。其行为应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外汇非法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被告人牛某甲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商家异地进购烟草销售,仅构成行政违法,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汇非法经营。因此,当商家因异地进购烟草销售被控非法经营罪时,辩护律师可对商家展开无罪辩护,最大限度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力争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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