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拾旧山河,从千疮百孔的申城金融业“端本清源”起始……

Connor 火币交易所 2022-10-21 83 0

上海市银行博物馆”关注缅币兑换我们

文│吴景平

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着多方面的内容缅币兑换。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除了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之外,中国金融业曾有多种不同的产权制度: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外国资本金融机构;原私营金融业,主体为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其中,对于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进行了接管,清理结束。外国金融机构多数自行停业、结束,撤离中国;少数几家虽然被允许继续留在中国,但其业务经营被严格限制,它们原先在中国金融业、金融市场所处的重要地位被极大削弱。对私营金融业通过个别机构的公私合营,然后是集团的公私合营,最后于1952年底实现了整个私营金融业公私合营。

20世纪50年代后期,金融业进一步强化国有体制和计划管理,除了极个别的几家仅从事代理业务的外商金融机构和侨资银行之外,国家所有、政府控管成为金融领域唯一的实际存在,而中国人民银行集央行与最大商业银行于一身,这一体制存续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当代中国金融的制度才开始了真正意义的改革缅币兑换

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

展开全文

20世纪50年代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要性,首先出自于旧中国遗留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业的实际状况缅币兑换

在近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制度是最基本的金融制度,是最重要的宏观金融条件之一缅币兑换。近代中国长期实行的是银本位制,名义纸币发行需要得到政府许可,多家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必须有相应现金准备和有价证券为主的保证。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之后,一是停止了各商营银行的发行权,先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法币,最后集中于中央银行独家发行;二是取消银本位,法币是不兑现纸币,起初由政府银行无限制买卖,然后是限制,最后是不能购买外汇,1948改为金圆券,实际与黄金外汇完全脱钩。金圆券最初发行额为5.44亿元,到1949年5月,这一不兑现也不能购买金银外汇的金圆券发行额竟达到679458亿元,在9个月的时间里增长了124900倍。尽管金圆券发行失控,市场上金、银、外币却在普遍计价行使,金融市场一片混乱,投机也达到了狂热的程度。如4月30日每银元为400万元金圆券,到5月27日即上海解放当日,已达每银元3600万元金圆券。在这一极端混乱的货币制度下,不仅所有工商业者和社会公众的货币资产都成为废纸,更导致金融市场无序,诸多的私营金融业经营风险难测。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腐朽反动统治是被人民解放战争打倒的,但在从某种意义上,以金圆券破产为集中体现的金融制度崩溃,表明国民党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统治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需要构建新的货币制度。

新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就是从统一老解放区货币和清除新解放区的金圆券开始的缅币兑换。在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中,1948年8月已经决定对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的货币,按照10:1的比例自由流通,逐渐整理,迈出了华北解放区货币统一的步子。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了以人民币收回各根据地银行发行的货币,如1949年3月起收兑中州农民银行的中州币,同年6月收回粤赣湘边区和闽粤赣边区的南方银行券,到1951年4月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全部收回了各根据地银行的货币。同年11月起又限期收回新疆省银行的银元券。人民币成为老解放区统一的货币,是进入新解放区清除敌币的重要前提。

行人观看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票样

在新解放的大城市,有关当局都明确规定暂准金圆券的流通期限和以人民币收兑金圆券的比价,如1948年11月在沈阳以东北根据地发行纸币收兑金圆券, 1949年1月下旬天津解放时,规定人民币与金圆券的比价为1∶6,兑换期限20天;2月初北平规定为1:10,期限20天;5月下旬上海规定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10万元,期限为7天;同时均规定一切公私会计与交易,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前一切债权债务等,均须折算成人民币缅币兑换。以上海为例,从1949年5月30日到6月5日,共收兑金圆券38.9万多亿元,占国民党统治区全部金圆券流通总额的53%,人民币迅速占领上海市场。

解放之初金圆券虽然已经崩溃,但在流通领域金银外币势力很大缅币兑换。据统计,解放前国内市场流通和民间收藏的黄金约为500万两,白银银元共5亿两;平津沪等地流通美钞达3亿美元,广州及毗邻地区流通港币约5.8亿元。虽然国民党撤出大陆时带走了大批金银外币,但在各地市场上,主要商品的定价多有金银外币。由此,在收兑金圆券的同时,严禁金银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要求公私团体和个人所持银元须按规定牌价和指定地点,限期兑换为人民币,如北平市自1949年2月28日起禁止银元买卖和计价;此后,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上海市于6月8日、广州于11月18日,也颁发了相关规定。对于外币,则取缔外国银行在中国本土的发行权,禁止外币在中国市场的流通与私相买卖,须按规定牌价到中国人民银行或指定机构兑换人民币或作为外币存款,按规定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指定机构办理一切外汇业务。对金圆券的清除、对金银外币禁止流通,为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的唯一合法货币地位,扫清了障碍。

接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

上海解放后缅币兑换,军管会对银行进行军管

建国后金融制度变迁的又一重要内容,就是接收清理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建立起新中国的国家银行缅币兑换

金融是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实施统制最重要的领域缅币兑换。对原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收,在东北、华北的大部分城市开始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3月,中共中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和合作金库及其一切产业,经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后,原则上应交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接管,暂时得委托我各地军管会代管。"

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原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行局总分支机构有2445个,接收任务繁重缅币兑换。其中,对上海的接收具有代表性。从整个上海金融接收来看,至1949年7月底,共计黄金23731.251两、白银365802两、珠宝10件、银元3箱31437枚、美钞164583.41元、英镑160镑2先令、港币42932元、其他外币23740908元、杂项硬币44911斤45343759枚、金圆券2199957987万元。接收有价证券分别为:黄金22737.2两、银元1611220枚、美钞37449942.8元、英镑1082507镑港币281155元、伪金圆券1353642万元、伪法币237万元、外币50万元。另接收了大量的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接管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一切财产及债权一律收归国有,并对所有财产和债权加以清理。对各该被接管银行之债务人民银行在法律上不负偿还之责任,但为照顾私人利益起见,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及将国家债务清理后,再行分别规定私人债务清偿办法。

与对中央银行的全面接收清理不同,对国民党时期另一家政府银行中国银行采取了接收与改组的方式缅币兑换。中国银行原股本金圆券6000万元,其中官股4000 万元即为人民政府没收;商股金圆券2000万元之中,除了宋子文、孔祥熙及其他战犯持有的部分也被人民政府没收外,其余由民族工商业家和个人持有的股份,经调查确认之后,承认其私人所有。接收工作自上而下按系统整套接收,不打乱原来的机构。1949年6月6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和上海分行便同时宣告复业。复业后的中国银行通过整编,把原来的普通存放汇业务移交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把接管的其他官僚机构的外汇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这样,中国银行便成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专业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接收和改组得以顺利进行,就为该行的顺利复业铺平了道路,从本质上直接巩固了形成中的新中国国家银行体制。

1949年5月28日缅币兑换,军代表龚饮冰(左一)、冀朝鼎(左二)率队进驻中国银行

对于另一家原国民党时期的国家银行——交通银行,重点是接收清理在上海的总管理处以及上海分行、外地撤退来沪的分支机构缅币兑换。也采取了保留名称、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方针,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物资和所投资的产业,整编人员。1949年11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与上海分行复业,12月总管理处迁往北京。复业之初,交通银行仍从事一般银行业务,1950年交通银行的存款放款业务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办理私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公产的清理工作,进而扩大到公股的股权管理。此后,交通银行还代表国家从事对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与监督使用工作。1952年5月,交通银行改由中央财政部领导。1954年10月交通银行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移交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接办,此后交通银行成为专门办理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财务监督的专业银行。

接收原国家资本、金融资本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与巩固过程缅币兑换。“关于敌伪国家银行的接收,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充分利用我们所接收的人员、机构和财资,给以正确的领导,以期迅速建立人民银行,和新的金融秩序。”这就非常明确地把建设新的国家银行作为接收的重要目标之一。到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区行,40个省市分行、1200多个县市支行及办事处。加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共有1308个金融机构,8万余职工。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后的三个月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国家金融体制,基本建立。到了1954年,随着行政系统的大区制被取消,中国人民银行体系中的大区行也被取消,从而加强了金融制度方面自上而下的垂直隶属体系和集中统一的计划性安排。

整顿私人金融业

上海市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招牌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进程中,私营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被改造为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多,其社会影响十分之大缅币兑换

新中国刚成立时,私营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包括分支机构)总数达1030余家,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缅币兑换。这些私营机构普遍经营困难,投机倾向严重。各地政府先后开展对于私营金融业的整顿,进行严格管理。大多数的私营金融业能够配合新政府的一系列整顿与监管措施,业务经营也从解放初期的混乱状态逐步走向有序和稳定。在业务经营上,则进行了疏导。如上海曾先后成立私营银钱信托业联合放款处、公私营金融业联合放款处,放款总额也从起初的40亿元,扩大到120亿元,以后更增加到300亿元、540亿元,1950年9月更增加到1620亿元。与单个私营机构各自放款不同,联合放款有着配合政府政策、服务生产的明确目的,避免了盲目放款竞争,而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参加,更带有倡导甚至领导的作用。

新中国初期的公私合营银行,其产权性质与旧中国的官商合办银行截然不同;然而最早出现的公私合营银行,却是通过改组几家官商合办银行即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和新华信托储蓄商业银行而出现的缅币兑换。这几家银行共同的特点是历史悠久、资力雄厚、官股比重较大(均在50%以上),经营管理较规范,总行(总处)都在上海,在内地都有分支机构,有较稳定的客户群,在金融界、工商界乃至社会公众中都有相当的影响力。

上海解放时,这四家银行的主要管理层和行员基本上都留在大陆缅币兑换。与对中央银行等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机构进行接管清理不同,通商、实业、四明、新华四家银行虽然官股比重很高,新政府只是向该四行派出特派员,审查各行股本、人事、资产、业务等,对各行的原官股和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但对于普通私股权益予以承认和保护。不久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这四家银行指派了公方代表,于1949年9月份便成立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于是,解放后被称为“新四行”的最早的公私合营银行出现了。

与其他私营行庄公司不同,公私合营银行明确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在与人民银行的资金融通、业务交叉、接受指导等方面,得到一般私营行庄所没有的优惠待遇缅币兑换。另一方面,最初的这些公私合营银行在业务经营、组织管理、普通行员任用等方面,尚有较大的自主权,与一般私营行庄区别不大。此外,早期公私合营银行还对同业提供了相当的帮助,体现出合营银行的优势,得到私营行庄的认同,成为私营行庄发展的榜样。加上全国实行财政经济统一之后,畸形繁荣和虚假购买力消失,不少私营行庄公司处境困难,主动提出实行公私合营,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保障。1950年4月,另一家较有影响的商业银行——建业银行获准实行公私合营,与通商、实业、四明、新华四家合营银行合称为“新五行”。在整个1950年,许多私营行庄经营不利,亏损严重,甚至发生停歇,新五行则不仅做到保本自给,而且有盈余。同年6月,另一家私营大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获准实行公私合营。另外,数量诸多的中小行庄公司,在市场的压力和公私合营银行的示范之下,也纷纷要求实行公私合营。当时政府对于金融业实现公私合营仍较慎重,不急于对中小金融机构全部实行公私合营;但又考虑避免分散经营给市场造成的波动,因而决定先鼓励实行集体联营,然后走向联合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与帮助下,上海四十余家私营中小行庄公司彼此联络,在1950年7月相继组成私营金融业第一、二、三、四联营集团,进行多种业务的联合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在实际经营运作中,确实做到没有让成员行庄因经营困难而停歇,有助于维持整个金融业和市场的稳定。

195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第二届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对私营金融业明确提出了“建立合营银行的联合管理机构,实现进一步的集中领导”的要求缅币兑换。于是,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公私合营银行、私营行庄公司走向联合经营、联合管理和公私合营的进程。1951年5月,新华、通商、实业、四明、建业五家分别实行公私合营的银行,在保持各行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权益的情况下,共同组成公私合营新五行联合董事会和联合总管理处。同年内,由于浙江兴业、国华、和成、聚兴诚、浙江第一、源源长各行的加入,成为公私合营新十一行联合总管理处。同年7月,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北京与私营久安信托公司共同组成上海银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正式实行了公私合营。9月1日,著名的“北五行”即盐业、金城、大陆、中南、联合商业储蓄五家银行,在北京成立了公私合营北五行联合总管理处。同年10月,上海的四个私营金融联营集团,整合成立了金融业第一、第二两个联营总管理处,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其中的官股,并委派公股董事,所有联营联管的办法,均仿照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实现业务、财物和人事的统一规划安排。旋即天津的“小三行”中孚、东莱、中国垦业实行联营,并接受金融业第一联营总管理处业务委员会京津分会的领导。

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之通商银行徽章

应当指出,参加各公私合营联合总管理处的私营行庄公司,都还保留着各自的名称、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但并非从属关系缅币兑换

1951年底“三反”“五反”运动开始后,私营行庄的存款与汇兑业务急剧下降,利差缩小,收入锐减,出现了“小的行庄关门,大的行庄合并”的趋势缅币兑换。在此局势下,国家迅速加快了金融业的改造进程。尤其是到1952年7月,根据中财委1952年4月26日发布的《对私人金融业方针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于1952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国金融业进行了全面改造。除了中兴、东亚、华侨三家侨资银行允许继续独立经营之外,其余的行庄公司除了淘汰停业之外,全部归并为一家公私合营机构。1952年11月30日,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全称为“公私合营新华、中国实业、浙江兴业、国华、和成、聚兴诚、浙江第一金城、盐业、中南、上海银行联合总管理处”,除了保留新华、金城、上海等十一家银行的行名外,其余的行庄公司,包括中国通商、四明、大陆等历史悠久的银行和所有的钱庄,其原来的名称一律废除,从此在中国金融业消失。

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初期,商股至少在形式上是存在的,如联合董事会首届董事103人之中,公股董事27人,私股董事有76人;在对原各私营行庄公司进行财产清估、核定股权后,股东可享受年息5厘的固定股息,直至1955年2月为止缅币兑换。在人事安排方面,共有127位资方人士在联合董事会和总管理处及其下属的财务委员会、设计委员会和研究室等部门中任职。但是,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市场独立经营地位而言,在中国金融制度中,私营金融业实体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

从1953年到1957年的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里,对整个私营工商业开始并基本完成公私合营,在金融领域则彻底去除合营的名义,实行完全的国营体制缅币兑换。1954年9月起,决定人民银行的私人业务管理机构与合营银行的分行合并办公,“使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全部纳入了国家计划”。此后,公私合营银行也不复有独立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活动。到1957年7月,随着工商业全行业的合营基本完成之时,公私合营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财产,全部转移入中国人民银行。合营银行董事会暨上海办事处等机构名义上仍予以保留,但关于发付股息公费及其他股务事宜,规定由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派员以合行名义代为办理。至此,可以说中国金融体制已经是清一色的国家所有制,实行高度集中的“大一统”计划体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年时间里,通过废除旧中国业已破产的货币,确立起人民币作为唯一合法且稳定的货币的地位;在没收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特权、整顿和改造私营银行和钱庄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新的金融组织体系,这是近代以来中国金融领域彻底的变革,“对促进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为实现国家财经状况的根本好转,制止通货膨胀和稳定物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缅币兑换

“上海市银行博物馆”官方公众号缅币兑换

评论